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確保啟東市人民政府關于全民參與疫情防控十二項措施嚴格執行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啟東疫情防控實際,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將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F通告如下:
一、拒不配合小區、企業、單位實施封閉管理、體溫測量、人員和車輛核查、登記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近14天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以及與確診病例、重點地區人員密切接觸史等不按規定向村、社區主動報告;拒不服從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
三、居家、集中醫學觀察人員未滿隔離期未經申報同意,未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擅自外出或者接受他人探訪的。
四、外出不佩戴口罩以及進行串門、聚餐、打牌等人員聚集性活動,不聽勸阻的。
五、生活必需的公共場所不按規范定期消毒,不落實內部員工安全防護措施,允許外來人員不測量體溫,不戴口罩進出的。非生活必需的企業、公共場所未經審批同意擅自復工、營業的。
六、快遞、外賣企業不實行無接觸性配送拒不整改的。
七、違規辦理“紅事”,經勸說仍不停辦的;辦理“白事”不提前向社區備案或者大操大辦的。
八、房屋出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單位明知承租人來自疫情重點地區,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不按規定申報登記承租人信息的。
九、單位或個人未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擅自使用車輛接送來自疫情重點地區返啟人員的。
十、故意編造、傳播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謊報疫情警情擾亂公共秩序的。
十一、拒不聽從勸阻、采取過激行為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控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職責的。
十二、有其他違反啟東市人民政府關于全民參與疫情防控十二項措施的行為,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歡迎廣大居民通過撥打啟東公安110舉報相關違法犯罪線索,一經查證屬實,獎勵人民幣200至1000元。
特此通告!
啟東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